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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3/1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0577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為營造西伯利亞白鶴友善棲息環境,擬推動農業環境營造生態補貼計畫,得否認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為營造西伯利亞白鶴友善棲息環境,擬推動友善農業環境營造生態補貼計畫,得否認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1所稱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疑義案,本會意見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2月10日府農務字第111002043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旨案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3條之1之執行疑義,本會前於106年7月28日以農水保字第1061856255號函(諒達)說明在案。意即申請興建農舍時,除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均須審查經營計畫書及該筆農業用地自申請日往前起算至少2年經營實績,以確認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又,上開有關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項目「經營現況」應敘明過去2年內經營實績、現況情形等,其目的在於要求申請人應有2年積極從事具經濟性之農業生產事實,以確保該農舍為配合於農業用地長期且為積極從事農業生產所需而興建。爰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地號土地倘於過去2年內確有休耕之事實,未符合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有積極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實績之規定,併予敘明。
四、查臺灣非位屬西伯利亞白鶴過冬區範圍,近來停留貴轄之西伯利亞白鶴屬過境迷鳥,停留之時間地點尚具不確定性;又查目前未有相關規定明確禁止於營造之棲地進行農作行為,故營造其合適棲地環境是否具田區休耕之必要性,建議再予整體評估。另,本案經評估貴轄具有推動旨揭計畫之條件及具體範圍時,宜請先洽詢曾有類似經驗之新北市政府,以提出兼顧生態保育及農友收益之可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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