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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3/1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07271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舍配置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貴轄恆春鎮○○○地號農舍面積配置受限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2月21日屏府農企字第1110567220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申請興建農舍涉及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疑義,查本會於110年1月29日農企字第1090258382號、4月23日農企字第1100208897號函(諒達)已回復相關處理原則在案,請貴府依上開函釋原則辦理。
四、次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再依貴府來函所述案內土地上既有作為公共道路使用,自非供農業使用,爰其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用地面積有否達90%,不無疑義,併請注意。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仍請貴府依個案實情衡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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