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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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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3/2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10964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貴轄秀水鄉○○○地號土地申請興建農舍農民資格證明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3月15日府農務字第1110089794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亦非為解決民眾居住空間不足問題,先予敘明。
三、所詢疑義,分述如下: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規定略以:「(第一項)興建農舍起造人應為該農舍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第二項)...六、同1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1棟農舍,...」,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起造人應為該土地之所有權人,且一筆土地以一棟農舍為限。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無自用農舍而須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循該條規定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爰倘所詢農業用地有確供農業使用,且符合上開辦法及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在申請人無自用農舍之前提下,得依上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興建農舍。
(三)依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該計畫書應敘明興建農舍之需求,前揭經營計畫書亦明定申請人應敘明「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產銷計畫」,出具從事農業生產事實證明文件、該筆農業用地之農產物種類與經營方式、經營面積及規模,與興建農舍後之產銷計畫等,以供查認申請人確有實際從事農業事實,並確保該農舍為特許農民於農業用地上從事積極性、經濟性農業生產活動所需而興建。爰申請人出具之從事農業生產事實證明文件,應核實審酌申請人確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於該農地之農業經營行為係屬常態之經營方式,並有申請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始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貴府倘有審查疑義,可採抽檢所提文件,或採現地訪談鄰近耕作戶、居民或糧商及農會等人員,以證明或確認該申請人是否有農業經營事實。
(四)綜上,申請興建農舍時,除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均須審查經營計畫書及該筆農業用地自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經營實績,以確認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又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如實屬該興建農舍申請人於該筆農業用地之經營實績,即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但如有相關文件或事實呈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非該申請人或檢具文件非屬該筆農業用地時,自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爰本案申請農舍者,應為該筆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經營人,方得為興建農舍之適格申請人,故請貴府本權責逕予查證認定。
四、另,依本辦法規定審查興建農舍係因農業經營必要衍生具居住需求,故應就申請人現有住宅與申請基地之遠近、現有住宅數目、農舍之農業經營使用功能等,覆實審認申請人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併請注意。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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