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解釋函
»
消息內容
最新解釋函
友善列印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4/1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12824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審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3月25日府農務字第1110109892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亦非為解決民眾居住空間不足問題,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無自用農舍而須興建者,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得循該條規定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爰倘所詢農業用地有確供農業使用,且符合上開辦法及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在申請人無自用農舍之前提下,得依上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興建農舍。
四、經查養殖漁業登記證之核發,係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漁業法第69條規定就其地方養殖管理需求訂定自治管理規則辦理,規範從事經營陸上魚塭養殖漁業者,其土地及水源使用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經營登記,故於貴轄經營養殖漁業,自應依貴管法令規定辦理。來函所詢本案未檢附養殖登記證、水權狀或水利主管機關核發之水利建造物核准文件,其經營養殖漁業行為之合法性,不無疑義,請貴府本權責逕予查證認定。
五、又,查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略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 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 辦法申請興建農舍:...。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爰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須於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前提下,始得依本辦法取得興建農舍資格,併供參考。
六、基於農舍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消息內容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