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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4/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13000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舍配置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函詢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3月25日府農農字第1110057174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亦非為解決民眾居住空間不足問題,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舍坐落用地之配置,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依該條規定訂定經營計畫書格式,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審認在案,請貴府據以核實審酌本案農舍用地規劃及對農業環境影響等事項,以及其申請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俾符合上開條例之立法意旨。
四、另,查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略以:「(第3款)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第6款)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且農舍建築面積應超過45平方公尺。」,爰農舍建築面積應符合上開規定,至於面積是否過於狹小,以及農舍建築設計是否有礙正常農業經營,仍宜個案判斷,必要時得洽相關機關表示專業意見。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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