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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5/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18050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舍用地臨側臨路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轄埔里鎮○○○地號申請興建農舍臨路臨側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4月26日府農務字第1110096544號函。
二、有關涉及農舍用地臨接道路疑義,本會前於109年11月3日農企字第1090729733號函(諒達)已回復相關處理原則在案。
三、經查本案與道路間隔牛眠段317地號土地,其使用地類別屬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補辦編定之水利用地,惟其是否確屬沿道路設置之水路或具相同性質之使用,建議向該機關予以確認。另,依來函所圖資顯示,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與道路尚隔○○○地號、○○○地號及○○○地號部分土地,本件是否確實為臨路,不無疑義,併請查明。
四、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仍應於符合上開原則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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