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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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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6/20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22542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農舍興建資格審查涉及農地休耕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所詢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5月24日屏府農企字第1112043620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亦非為解決民眾居住空間不足問題,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故申請興建農舍時,除土地取得均應滿2年及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並須審查經營計畫書及該筆農業用地自申請日往前起算至少2年經營實績,以確認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且申請人檢附之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須能佐證為申請人於該筆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工作;爰相關文件或事實若呈現該筆農業用地非由申請人親自經營,而係由他人經營,即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
四、又農業用地因休耕而未實際供農作,因已無農業經營之事實,故未符本辦法明定可興建農舍之意旨,請參照本會102年10月16日農永保字第1020232325號函、108年2月26日農企字第1080704481號函(請至農舍解釋函查詢系統查詢)。爰所詢個案是否有農業經營之事實且衍生興建農舍輔助農事之需求,請貴府就申請個案審認是否符合上開積極農用之意旨,並就其興建農舍之必要性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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