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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6/1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2499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臨接道路是否屬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判定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公所函詢位於貴轄○○○地號(萬丹鄉都市計畫農業區)欲申請農舍,其鄰接道路是否屬「政府設施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判定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所111年6月8日萬鄉建字第11130900400號函。
二、有關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其中「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審查方式,本會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函釋,「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縣市政府認定』方式審認之」,並於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1080206692號函補充解釋「並得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合先敘明。
三、本會108年5月6日前揭號函說明五並援引內政部營建署108年2月18日營署綜字第1080006508號函示略以:「依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管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與鄉(鎮、市)道路之建設及管理均為地方自治事項,是地方政府自得按同法第25條規定,制定自治法規,律定分工權責。依行政院74年5月23日台74內字第9420號函示,既成道路之認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宜由道路主管機關認定不宜授權道路管理機關辦理,俾免發生爭議時道路管理機關難以處理...」,爰道路認定權責疑義,建請依內政部營建署前揭函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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