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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6/30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2834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取得時點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貴轄○○○地號土地申請興建農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6月29日府產農字第1110093185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亦非為解決民眾居住空間不足問題,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取得時點之認定,本會前以101年6月29日農水保字第1011865000號令及102年10月25日農水保字第1021866046號令核釋有案,應以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認定之,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係以原因發生日期認定,及農地重劃條例第27條規定因農地重劃後分配於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以原有土地取得時點為基準外,其餘則以登記日期為基準。
四、另,依本辦法規定審查興建農舍係因農業經營必要衍生具居住需求,故貴府自得就申請人現有住宅與申請基地之遠近、現有住宅數目、農舍之農業經營使用功能等,覈實審認申請人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併供參考。
五、基於農舍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就申請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