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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7/25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32116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農舍增建之農舍興建資格審查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貴轄民眾擬申請農舍增建,而其農民興建資格審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7月20日府農農字第1110137383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亦非為解決民眾居住空間不足問題,先予敘明。
三、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略以:「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2條第1項資格,...。」爰農舍辦理分期興建者,其申請人如為原申請人,自無須重新審查其農民資格條件;惟如非原申請人,應依上開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第二款)申請人之戶籍所在地及其農業用地,須在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且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者。...(第三款)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25公頃。...(第五款)...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該農舍之興建並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辦理農民資格審查。
四、次依同辦法第2條第2款規定:「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爰案內農地是否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自應由申請人檢附經營計畫書送貴府審查,並無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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