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解釋函
»
消息內容
最新解釋函
友善列印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10/5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4335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上有道路、公共溝渠或河川通過,農舍用地面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計算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農業用地上有部分土地因現有道路、公共溝渠或河川通過,其農舍用地面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9月23日中市農地字第111003629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亦非為解決民眾居住空間不足問題,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又查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略以:「農業使用: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保育及設置相關之 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又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規定,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再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筆農業用地面積10%,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筆農業用地面積90%。有關農地上政府興辦之排水設施,應先釐清其性質,若屬農田灌溉排水等農業設施,其面積得計入90%農業經營用地面積;惟若非屬農業設施,即與農業經營無關,該構造物面積不得計入90%農業經營用地,併予敘明。
四、另,針對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上既有公眾使用道路或巷道、公共排水溝渠或河川,非屬可供農業生產使用性質,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始為正辦。惟倘農地現況有農田灌溉、排水路沿上開道路設置,且道路與農舍用地僅間隔水路者,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消息內容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