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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10/2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47039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該筆農地上既有公眾使用道路,其農舍興建資格審查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所詢申請興建農舍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1年10月17日屏府農企字第1116123820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亦非為解決民眾居住空間不足問題,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略以:「興建農舍應符合下列規定:...(第三款)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第六款)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所詢個案得否維持90%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之完整性,不無疑義。又,查本會前以111年3月14日農企字第1110207271號、110年4月23日農企字第1100208897號、110年1月29日農企字第1090258382號函(諒達)回復貴府相關處理原則在案。
四、另,針對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上既有公眾使用之道路,非屬可供農業生產使用性質,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應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始為正辦。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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