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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2/4/1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20215560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釋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作「特定工廠」之回饋金繳交事宜
內容 主旨:有關貴局函就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作「特定工廠」之回饋金繳交事宜,請依說明事項妥處,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貴局112年4月10日南市農工字第1120459581號函副本辦理。
二、查經濟部業已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之授權,訂定「特定工廠申請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審查辦法」規定,依該辦法第9條第1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用地計畫,應以書面載明回饋金應繳數額,並發給特定工廠使用地證明書,通知申請人向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申辦使用地變更編定,並於同條第2項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收繳之回饋金,應撥交予農業發展條例第54條第1項規定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
三、是以,有關非都市土地農業用地變更作「特定工廠」之回饋金繳交事宜,應由前開法令之主管機關(即貴府經濟發展局),依據前開規定計算及收繳回饋金,始撥交至貴府成立之農業發展基金,故尚非由貴局主政辦理回饋金之核算事宜。針對貴局前揭112年4月10日號函,請另為適法妥處。
四、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濟發展)主管機關收繳之回饋金撥交作業,仍應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代收該回饋金,後續再按季撥交其中二分之一部分至本會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並請於按季撥交之清冊,載明係屬特定工廠之案件,以利掌握特定工廠回饋金之撥交情形及繳交數額。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