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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1/17
發文文號
農牧字第1090042002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釋申辦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基準案
內容
主旨:有關申辦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計算基準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會業於108年12月31日以農牧字第1080043852A號令發布「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諒達),合先敘明。
二、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前開所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係依據「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包括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其他非農業使用地類別及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又依據本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非都市土地範圍內農業用地,變更編定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者,其回饋繳交基準如下:「一、變更供農(漁)產業、產、製、儲、銷、休閒及其他農業使用之相關設施,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三、查現行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專案輔導「動物收容處所」;「無特定病原實驗動物生產場」;「犬隻繁殖、買賣、寄養場所」及「觀賞鳥繁殖場所」等設施項目係屬畜牧事業設施範疇,其回饋繳交基準,得依本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四、另查「申請非都市土地作動物保護相關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於編定為農牧用地申辦該要點之動物保護設施同意容許使用項目,與前揭變更作專案輔導項目相同,爰依據本要點同意容許使用項目,適用本辦法第4條第1款,以變更編定面積與獲准變更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三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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