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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6/20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25840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釋填土原則及無由申請人事後補申請農地改良或填土之情形,亦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
內容
主旨:有關民眾反映臺南市學甲區OOO屢有廢棄物及廢土掮客遊說老人家可協助漁塭填土利用案,請貴局協助加強宣導及稽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立法委員陳椒華國會辦公室111年6月13日陳椒華字第1110000396號函辦理(詳如附件)。
二、按土壤為天然化育而成,農業生產自以原生土壤為佳,應無大量農地須填埋外來物質以進行農地改良之情形,故農地整地行為應以挖填平衡為原則,縱為興建農業設施,亦不得以挖除原生土壤,再填入非農業種植土壤之物質方式處理,俾利農地之永續利用。又農業用地倘確為農業使用目的而有農地改良需要者,應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且其填土土質,依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之1規定,應為適合種植農作物之土壤,並不因興建農業設施或土地所在區位等因素而有不同。倘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認確有填埋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即屬違反土地使用管制之情形,應即刻報請權責單位裁處,且無由申請人事後補申請農地改良或填土之情形,亦不得認定作農業使用,以避免助長投機違規使用之非法行為。
三、針對本案民眾反映貴轄近來屢有漁塭填埋廢棄物情事發生,請貴局加強宣導及稽查,就涉農地違規使用部分,應儘速移請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主管機關裁處,杜絕魚塭違規使用情形持續發生。
四、副本抄送本會漁業署,請依前開原則督導各市縣政府漁政單位加強養殖魚塭之列管稽查及養殖漁業登記之管理作為,避免違規使用行為,影響農業用地及產業環境之永續利用及發展。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相關單位依前開說明,針對農業用地任意埋填外來物質違反相關法令之裁罰規定,宜廣為宣導,俾確保農地農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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