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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1/10/31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10247553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釋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申請非都市土地作露營場之容許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之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申請非都市土地作露營場之容許使用,涉及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1年10月19日觀技字第1114002347號函。
二、按露營場管理要點第6點附件3「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規定,申請案件應檢附使用計畫書(包含土地使用配置圖及位置示意圖)。復按同要點第6點附件4「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審查表」規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露營場之許可使用案件,已於該審查表將露營場設置應避免影響周遭環境之相關審查事項,納入審查內容及查核事項欄,並分工明定應送會農業單位及有關單位共同會審。是以,針對「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3點第2項規定,就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以下簡稱農變說明書)應說明事項,經查已可於貴管上開附件及審查表予以查核確認,爰基於簡政,不再由申請人另行擬具農變說明書。
三、副本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及本會相關單位,考量交通部針對露營場之管理,已建立完整之審查機制,亦能適度簡化審查程序與書件,以加速協助露營場合法化之推動作業,爰就露營場申請之審查流程等事宜,依露營場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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