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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2/4/2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20217484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釋農業用地申請設置露營場是否需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審查之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農業用地申請設置露營場是否需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審查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4月19日中市農地字第1120015821號函。
二、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16點規定,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作非農業使用性質之容許使用或臨時使用案件,徵詢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時,得免依第12點規定之審查表辦理。爰本會前於111年10月31日農企字第1110247553號函說明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說明書(以下簡稱農變說明書)應說明事項,以及露營場設置應避免影響周遭環境之相關審查事項,經查已可於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之使用計畫書等相關附件及審查表,予以查核確認,基於簡政,不再由申請人另行擬具農變說明書,以加速協助露營場合法化之推動作業,即露營場申請之審查作業,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爰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露營場之許可使用案件,送會農業主管機關審查,貴局得逕依露營場管理要點第6點附件4之「非都市土地許可使用審查表」辦理,得免填具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表。
三、至於露營場之隔離綠帶留設事宜,查交通部觀光局已於111年12日16日觀技字第1114002869號函送「露營場土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暨計畫書(範本)」,並於該使用計畫書五、土地使用配置圖敘明「為不影響周邊農業生產使用,基地邊界有鄰接範圍外農地區域,規劃自地界線退縮1.5公尺範圍,不設置固定設施併設置隔離綠帶,一律作為僅供90%須維持現況合法使用之土地...」,併請貴局依該原則予以會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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