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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2/6/2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120713624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通釋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露營場業務涉及農業主管機關會審之疑義案
內容 主旨:有關貴府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辦理露營場業務涉及農業主管機關會審之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5月31日府農務字第1120126014號函。
二、查交通部觀光局於112年2月4日觀技字第1124000174號函檢送修正「露營場申請執行疑義-常見問答FQA」項次三十四、說明略以: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土地面積超過1公頃者,「得於使用計畫書上明確劃定露營場申請範圍進行申請」,至於土地是否分割宜由申請人依其需求評估,並建議以1地號同意1場露營場設置方式進行管制有案。是以,依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申請容許使用作為露營相關設施,得以某筆地號土地之部分範圍作為申請標的,並應明確劃定於土地使用計畫書。合先敘明。
三、綜上,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涉及作露營場使用範圍之座落地號,均應納入土地使用計畫書內予以明列,惟其中某筆地號倘係以部分土地範圍進行申請,應經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為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書之劃定範圍;惟該筆地號所餘之部分土地,如已存在既有設施物,應由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就該既有設施物,是否為露營場之關聯性使用,予以認定是否應納入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書之申請範圍內整體規劃,以一併審認是否符合露營場管理要點之規定。
四、又經貴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確認露營場申請案件得以部分土地範圍進行申請,則農業主管機關除就該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之劃定範圍部分土地予以審查外,並得就所餘之部分土地,是否致造成農地坵塊零碎、夾雜妨礙周遭農業使用等事宜,表示審查意見。
五、副本抄送交通部觀光局,敬請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及確認露營場之申請範圍,並將前開處理原則更新納入「露營場申請執行疑義-常見問答F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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