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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10/7
發文文號 農農保字第1132655742號 發文機關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
內容 主旨:檢送修正「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審查簽辦單」,請查照。
說明:為利辦理申請變更原核定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案件之審查,爰於旨揭審查簽辦單註三新增第13款「既有畜牧場申請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變更時得簡化部分會審作業」之原則。又貴府倘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5條規定,將執行該辦法規定事項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辦所轄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者,請併將旨揭審查簽辦單轉知公所,俾利公所實務執行,以確達簡政便民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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