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deco-icon-leaf最新解釋函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2/12/11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20252684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分院審理112年度上字第397號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當事人就土地之通行使用所生法規範等疑慮,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按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農業用地上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應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依法申請建築執照。農業部並依據同條第3項授權,訂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作為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依據。是以,農業用地上倘為農業經營需要,施設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如鋪設柏油或水泥之「農路」,應依容許辦法第4條規定,由申請人擬具經營計畫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又農路設計規範係為執行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第75條第2項之規定,提供農路規劃、設計之原則,及辦理既有農路之改善,減少非必要之開挖及破壞,與上開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係屬二事,爰無農業用地可逕依農路設計規範鋪設水泥農路而得免申請容許使用之情形。
二、至於已取得容許使用之農路,申請人自應依原核定之經營計畫內容使用。倘法院判決該農路供通行權使用,是否造成容許使用同意書之廢止,應由申請人依其農業生產使用實際狀況予以說明,並由核發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之主管機關依個案實情予以認定,尚無法一概而論。倘原核定機關認定有未依經營計畫內容使用之情形,縱該情形非因申請人行為所致,例如經法院判決,致無法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原核定機關仍得依容許辦法第33條規定廢止其許可。
三、綜上,農業用地鋪設水泥農路,應依前揭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先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符合容許辦法之規定,即農路須與其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生產事實及行為相連結,尚無依法院判決或農路設計規範,即可逕於農業用地鋪設水泥農路之情形。至於法院判決通行權,是否致農路容許使用同意書之廢止,應由原核定機關就個案使用現況是否依原核定計畫內容使用予以認定,並非以法院判決為據。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