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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9/11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13283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農業用地存在經營民宿之農舍,擬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有關農舍經營民宿使用,查本署前以113年7月8日農保規字第1132609422號函(諒達)說明,係交通部依據發展觀光條例之授權規定,訂頒民宿管理辦法以為規範,屬觀光服務業之範圍,與為積極獎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政策目的有別,故不宜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是以,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農舍經營民宿使用,仍屬非農業使用性質,整筆農業用地不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該筆農業用地亦無再申設農業設施之合理性。
二、至於依發展觀光條例經營民宿之農舍,其稽查業務之執行,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8年9月27日農企字 第1080012942號函(諒達)說明,如有非自用或農業用地未積極作農業使用等情形,均屬違規使用,應依相關規定處理。
三、綜上,針對貴府來函所詢都市計畫農業區之農舍經營民宿使用,該農業用地得否申請農業設施及列管稽查之執行,請貴府依前開原則予以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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