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deco-icon-leaf最新解釋函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5/8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0217548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署函為研議農政單位是否得以廢止農業容許部分範圍,並保留其餘仍有效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按農業設施係基於農業生產事實所必要,並輔助農業生產或經營使用,應與農業經營相連結,故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第4條第2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應檢具經營計畫,且就各類農業設施應依據容許辦法規定,敘明經營計畫應載明之事項,復由主管機關就經營計畫之合理性、以及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予以審認核處。是以,倘申請人於同一申請案,同時申請數項農業設施,並就該農地整體之農業生產經營所需,擬具該一申請案之經營計畫,顯示該筆農地申設之數項設施,其農業生產及經營使用,應具相當聯結性,始由受理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其合理性或必要性整體審查,以同一容許使用同意書核給多項設施,故尚難就個別設施分別以觀。
二、綜上,貴署來函所述已取得農業容許使用同意,惟該容許部分範圍有不符規範之情形,依前開原則,仍應整體併同考量,並由直轄市、縣(市)依容許辦法第33條規定核處。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