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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9/10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2613482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農戶承租國有土地(或台糖公司土地)申辦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於同一地號內得否依承租範圍分別辦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按農業設施係輔助其坐落農業用地之農業生產使用,須基於該農業用地生產事實,與生產行為相連結,始可設置,故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係以所請整筆農業用地予以審認,倘屬共有農業用地或租用部分農業用地者,應就同筆農業用地之其他共有部分一併審查;又整筆農業用地倘有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仍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予以核處。
二、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係屬變更用途之一種,與分管契約係各就其權利範圍從事農業分別管理之性質有別,故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仍請依前開原則,就整筆農業用地予以審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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