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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10/2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2614773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為貴縣義竹鄉公所函詢有關於農業用地上存有墳墓,其農作產銷設施容許使用之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農業用地有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不予同意容許使用之申請。是以,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之該整筆土地,倘有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應依上開容許辦法規定核處,尚無僅就土地之一部分予以審認之情形。
二、至申請農業設施之農業用地上存有墳墓一節,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前以93年4月6日農糧企字0931070367號函說明審認原則,略以:「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下稱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1規定,農牧用地不得作為墳墓設施使用;但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前已存在之墳墓設施,依上開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規定可得為從來使用,故無違反區域計畫法問題。至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所興建之墳墓,明顯已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
三、綜上,本案既存墳墓倘符合前開函釋規定屬得為從來使用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惟應於配置圖上標示墳墓位置;至非屬得為從來使用者,則仍應容許辦法第6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爰請貴府依上開原則指導公所就個案實情予以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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