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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11/6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2616538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所詢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之行政審查事宜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按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第3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法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應於1年內完成興建使用,且報請原核定機關進行完工檢查。倘屆期未興建或未報請完工檢查,或經檢查不合格,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二、針對貴府所詢個案,依案附資料,申請人已報請完工檢查,並補充說明未能於期限內完工之事由,則貴府仍得衡酌個案情形進行完工檢查。至倘經檢查不合格,貴府亦得衡酌個案實情,於廢止許可前,給予申請人限期改善之機會,爰本案請貴府依上開原則就個案實情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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