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deco-icon-leaf最新解釋函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11/20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0248681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所詢已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於實際興建時因應實需而降低高度或縮小設施面積,得免重新辦理變更申請或審查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故已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者,自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後續如有涉及計畫內容變動,須依該辦法第4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原核定機關提出經營計畫變更之申請。針對已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於興建時將建築物高度降低或縮小設施面積之行政作業程序,貴府來函援引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業部)函已說明,在不影響農業設施實際經營使用內容及相關容許要件下,得免再重新辦理變更申請或審查;如涉及須依法申請建築執照者,則應於向建管單位申請核發建築執照時,會知原核定之農業單位備查或取得同意,先予敘明。
二、針對貴府所提得免申請建築執照,或應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倘符合農業部前開函所述要件,即得免再重新辦理變更申請。惟貴府考量農業設施之列管抽查,並利於勾稽核對,要求申請人提出計畫變更之申請,尚屬適法,貴府亦得就僅面積或高度變更之申請案件,適度簡化行政程序。至於依法應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有高度降低或面積縮小之情形,建議貴府協調貴管建築主管機關依前開原則會知原核定之農業單位備查或取得同意,俾利後續查核勾稽。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