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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12/18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2619768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申請變更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本辦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者,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年5月7日農企字第1020213519號函已說明,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之農業設施倘經審認仍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而無涉未依計畫內容使用之廢止許可情事者,則該已依法取得容許使用且適法存在之農業設施,縱因土地所有權移轉,致原同意書所載土地地籍資料有地號、所有權人或面積異動之情形,其原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應仍具有效力。
二、至貴府來函所述已取得容許使用同意書之申請人,因農業設施坐落之農業用地移轉他人,致地籍資料異動,依容許辦法規定檢具相關文件提出容許使用同意書變更之申請,則仍請貴府就申請人所提文件資料予以審查,並由貴府本於職權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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