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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2/10/23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20726019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貴縣鹿港鎮○○○地號農業用地申請免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放置農機具及兼具有居住之需求,故農舍及其坐落用地之使用情形應整體視之,又坐落用地係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配合耕地。針對已興建有農舍之農業用地,屬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得否再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申請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10年5月31日以農企字第1100712835號函(諒達)復貴府有案,即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含農舍未坐落之配合耕地)應符合積極從事具經濟性農業生產使用,尚無得申設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之綠能設施,爰本案仍請貴府依上開函及審認原則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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