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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8/6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10693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縣林邊鄉公所函詢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存在排水設施(溝渠),申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之面積計算疑義案,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於農業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內申請設置綠能設施,得免與農業經營使用相結合,其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70%,合先敘明。
二、有關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存在道路,申請綠能設施容許使用之面積計算,查貴府來函附件援引之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4月6日農企字第1090708423號函已說明有案。爰依該號函之原則,針對貴府來函之旨揭疑義,倘排水設施(溝渠)屬水產養殖排水使用,且屬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者,其面積應一併納入綠能設施總面積計算;倘排水設施(溝渠)係民生排水防汛使用,且屬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其面積不超過該農業用地之土地面積40%者,應先行扣除該非農業使用之排水設施(溝渠)面積,再予核算綠能設施可興建面積。
三、綜上,所詢排水設施(溝渠)宜請貴府先釐清使用性質,復依前開原則指導公所予以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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