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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10/1
發文文號 農授農保字第1130238958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觀光局受理非山坡地範圍之農業用地設置露營場,新增聯絡通路,其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繳交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視其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有關非山坡地範圍之農地設置露營相關設施,因屬農業用地變更作非農業使用性質,應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下稱農變回饋金辦法)規定,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又查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露營場申請執行疑義-常見問答FAQ」第七~十項次,對於前開回饋金之繳交事宜,已解釋說明有案,並對於非山坡地範圍之露營場,敘明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繳交基準,係以「露營相關設施面積」與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0%為計算基準,合先敘明。
二、查交通部觀光署所訂「露營場管理要點」第7點第1項第7款規定,「露營場內得設置聯絡通道,其累計面積不得大於露營場全區面積5%,且不計入營位設施、衛生設施及管理室面積計算」。考量露營場範圍內設置之聯絡通道,仍係為露營相關使用之目的,以便利場內露營設施之聯絡通行使用,故非山坡地範圍之案件,仍應依農變回饋金辦法,以「露營相關設施面積」與核准使用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50%為計算基準,繳交農地變更回饋金。
三、另上開要點第7點第1項第6款規定,「至少應有一條既有聯絡道路,其路寬應足以供消防救災及救護車輛通行。」該「聯絡道路」倘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確屬露營場範圍外,屬既有供公眾通行使用,而非專供露營場使用者,則無涉露營場範圍內之回饋金計收事宜。
四、副本抄送交通部觀光署,前開處理審認原則,敬請納入於「露營場申請執行疑義-常見問答FA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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