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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2/8/25
發文文號 能技字第11200615560號 發文機關 經濟部能源局
案由摘要 有關農舍屋頂申設光電設備程序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第1項相關規定如下:
(一)第3款第2目規定:「申請人依第4條第1項規定申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時,應依規定格式填具同意備案申請表,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檢附下列文件:三、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二)設置廠址之土地或建物使用說明文件。」
(二)附件1「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申請同意備案申請表填寫及檢附文書說明」第3點第2項規定略以,設備設置於建物者,應另檢附最近3個月內之建物登記謄本影本或足資證明該建物所有權等證明文件。
二、有關農業部於112年7月14日函復意旨,有關農舍屋頂申設光電設備程序,建議依行政院鄭副院長文燦於112年5月29日綠能加速會議裁示,得視其作非農業使用行為之違規情節輕重分別處理。其中,違規情節較重者(如經營超商等),未進行改善前不予同意附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違規情節較輕(未經申請設置農業設施如溫室、集貨包裝處理場或作庭園造景等),可有條件同意附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列為重點輔導對象,並限期取得農業設施容許使用。
三、綜上,農舍所座落之農業用地倘涉及違規使用,請貴府主管農業機關審酌是否為非農業使用行為,並予以判認違規情節輕重,以利後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機關(單位)審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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