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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2/11/3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21814269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貴府函詢有關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可否為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身分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二、申請興建農舍時,除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均須審查經營計畫書及該筆農用地自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經營實績,以確認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針對申請人身分認定部分,基於興建農舍需以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為要件,即以農業為專職,爰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之1後段規定「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免依前段程序審查,乃因農民健康保險應為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以及全民健康保險第一類及第二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三類被保險人,其保險法規已限制保險人以農業為專職,併予敘明。
三、次查,依地方制度法第33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分別由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又司法院釋字第299號解釋意旨略以,地方民意代表集會行使職權,雖仍得受理各項合理之報酬,性質上係為無給職。
四、綜上,針對農舍申請案件之審認,除應考量該農業使用之內涵外,亦應核實審酌該鄉鎮市民代表會主席倘為農舍申請人,是否確實以農業為專職,且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無其他法令禁止或限制其從事農業之情形;且興建農舍之目的係為提供有心經營農業之農民專心務農,以利其從事農作之立法用意,始有允其興建農舍之必要性及合理性。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就個案事實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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