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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2/12/21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21837739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所函詢宜蘭縣冬山鄉○○○地號已有合法農舍在案,因土地及建物變更工廠之需,其隔離綠帶或設施之留設,得否依原保留之空地寬度劃設之疑義案,復如說明。
內容 一、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以下簡稱變更要點)第9點規定略以:「變更農業用地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者,應配置適當寬度之隔離綠帶或設施,隔離綠帶或設施之配置原則如下:(一)配置區位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二)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最小寬度,除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至少應為1.5公尺。」其立法意旨係避免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對毗鄰農業生產環境造成衝擊,爰明定隔離綠帶或設施之設置應依開發事業之性質,除依變更要點第10點規定有配置寬度者外,其設置最小寬度以1.5公尺為原則,且面積不得少於申請事業面積30%,配置區位並應與毗鄰農業用地相緊臨,以與緊臨農業用地達成隔離緩衝效果。合先敘明。
二、有關「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有關農舍及其座落之農業用地若擬變更作為工廠使用,已非作原農舍許可使用之行為,且係屬變更作與農業生產性質不相容之目的事業使用,故其與鄰地之隔離措施無法再以農舍之功能論,如需變更為工廠使用,仍應依變更要點之規定,留設足夠之隔離綠帶或設施之寬度。
三、基於農業用地變更個案審認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相關問題宜請洽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本權責提供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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