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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2/12/29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20259609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資格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二、再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送農業用地興建農舍應檢附之經營計畫書格式,並提供審查參考原則供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參考,其中有關申請人興建農舍之需求部分,貴府得由興建農舍具農業經營與居住需求之合理性、必要性:包含申請人現有住宅與申請基地之遠近、現有住宅數目、現有建築用地與申請基地之遠近、申請基地與既有聚落之遠近、農舍之農業經營使用功能等予以審查。
三、有關申請人持有數筆毗鄰或相近於申請興建農舍基地之甲種建築用地,申請人居住及就近照顧農作物之需求,建議透過鄰近農地之建築用地興建住宅加以替代,應避免使用農業用地興建農舍造成農業生產環境之改變,爰此,申請人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是否充足,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興建農舍之立法意旨,並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其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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