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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3/7
發文文號 農農保字第1120248462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
案由摘要 有關農舍屋頂申設光電設備程序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農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係屬農舍附屬設施,為確保農舍使用符合農舍相關規定,並支持再生能源政策及維持太陽光電設備申設之合法性,故農舍於符合其主要使用目的及其規定之前提下,始得於農舍屋頂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查改制前經濟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署)業於111年11月2日能技字第11100720080號通函說明,為確保農舍使用符合農舍管理相關規定,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核發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時,加註「本案設置場址建物用途為農舍,如農舍因違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致其建築執照或農舍許可等文件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其他原因失效,將依設置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辦理」等文字,以促使申請人或農舍所有權人恪遵法令辦理有案。合先敘明。
二、查本部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7月14日農企字第1120228857號(如附件)函復能源署,係針對部份地方政府能源單位,已先同意於農舍屋頂設置光電設備,嗣後因不符合相關規定,不予核發設備登記,致無法躉售台電之該類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予以討論。是以,有關能源署112年8月25日能技字第11200615560號通函說明三所稱「得視其作非農業使用行為之違規情形輕重分別處理」部分,應僅針對爭議案件,始得有條件同意分別處理,並非一體適用全國農舍屋頂申設光電設備之處理原則。再予澄明。
三、副本抄送能源署,有關貴署112年8月25日函提及「得視其作非農業使用行為之違規情節輕重分別處理」之個案適用情形,建議應再予補充釐清,以避免地方政府誤解,並請就農舍屋頂申設光電設備之處理,重申仍應以能源署111年11月2日號函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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