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解釋函
»
消息內容
最新解釋函
友善列印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3/11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0208010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處函詢建有農舍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之疑義,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部交下貴處113年2月23日彰院毓112司執莊63258字第1134011074號函辦理。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略以:「...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或併同設定抵押權;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不得重複申請。」,係基於農舍為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設施物,為避免已興建農舍後之農地如得自由移轉予其他人,原供申請興建農舍之農地脫離農舍所有權人之支配管理範圍,無法落實已興建農舍後其他90%之農業用地仍供積極農業生產使用,有違本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之立法意旨,爰規範農舍應與其坐落農業用地併同移轉,以確保足供積極農業生產使用之土地。又前開所謂坐落用地係指農舍所坐落之該筆農業用地及其配合耕地。
三、有關來函所詢農舍坐落之土地,倘確係屬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用地,則非屬農發條例第3條第1項第10款所稱之農業用地,而無農發條例第18條第4項有關農舍應與其坐落農業用地併同移轉規定之適用。
消息內容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