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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7/15
發文文號
農農保字第1132606961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建議興建農舍農民資格審查,農民配合中央政策「稻作四選三」得往前或往後推算1期收入證明,補足4期收入證明案,請查照。
內容
一、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故申請興建農舍時,除土地取得及戶籍登記均應滿2年等申請人身分認定外,並須審查經營計畫書及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且申請人檢附之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須可佐證申請人於該筆農業用地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工作。又農業用地因「休耕」而未實際供農作,因已無農業經營之事實,故未符法規明定可興建農舍之意旨,查上開原則業經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本部)前以102年10月16日農水保字第1020232325號函、106年7月28日農水保字第1061856255號及108年2月26日農企字第1080704481號函釋在案,先予敘明。
二、有關「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中「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查本部112年1月13日農企字第1120012080號函補充解釋:係指「輔導農田維護地力、兼顧生態機能,避免荒廢之措施」,該政策目的係為避免農地荒廢影響周邊農業生產,故僅要求最低限度管理。基此,倘農地因申請人決定中途休耕及廢耕未從事農業生產,已無農業經營之事實,未具申請日起算過去2年積極營農而有居住需求之必要,自未符合興建農舍之要件。
三、另「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中「稻作四選三」措施係為調整稻米產業結構,鼓勵農作生產,並建立合理耕作制度,自110年起輔導稻農於前3個期作之申報項目中,至少需有1次辦理轉(契)作、自行復耕水稻以外作物或生產環境維護之種稻以外之措施,當期作(第4個期作)始得申報繳交公糧或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之稻米產業結構調整政策。爰此,考量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中,生產環境維護措施領取獎勵金,與配合「稻作四選三」政策2年內4期作間需有1期作採取種稻以外措施(包含生產環境維護),始得繳交公糧或領取大專業農種稻補貼,政策目的與效益不同,二者申請興建農舍審查農業用地是否具積極農用之事實,得有所別。
四、綜上,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其農地仍持續從事農耕,惟配合「稻作四選三」政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得例外採認往前1期作之農業生產狀況,追溯補足2年4期作之經營實績;至倘為新購置之農地,仍要持續從事農業經營2年以上,始得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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