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解釋函
»
消息內容
最新解釋函
友善列印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8/21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0235454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貴縣農民於三星鄉○○○地號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其農舍用地臨接道路為水防道路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查「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1條第36款規定:「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倘非依法公布之道路,應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方為符合道路之定義,有關水防道路可否指定建築線一節,參照改制前內政部營建署101年10月4日營署建管字第1010058690號及經濟部水利署101年9月6日經水政字第10106106540號函(如附件),「水防道路在道路(含市區及村里道路)主管機關未將其公告為道路系統並由道路管理機關接管前,不得將水防道路視同一般道路並據以指定建築線。」及「河川區域內之現存便道、運輸路及水防道路皆不宜認定為既成道路,亦不得據以指定建築線」在案。
二、綜上,水防道路雖未禁止公眾通行,惟主管機關未將其公告為道路系統並由道路管理機關接管前,不得將水防道路視為一般道路據以指定建築線,自無法符合農舍用地應臨接道路所指之道路,本案請貴府先行釐清該水防道路是否正式移交接管納入道路系統,並依申請興建農舍個案事實,本權責審認卓處。
消息內容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