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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8/26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023613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局函詢興建農舍資格,因申請建照階段須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變更部分設施配置,是否需重新提出興建農舍資格申請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者,應先取得農民資格核定後,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許可。又依上開辦法規定,農舍興建之資格審查除農民之認定外,尚包括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狀況、農舍放流水形式及排放、農業經營之使用狀況及其產銷計畫等事項,俾審認是否符合興建農舍以輔助農業生產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意旨,經農業主管單位核發農舍興建資格條件後,建築主管機關始據以受理審核建造執照申請,先予敘明。
二、另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業部)108年10月28日農企字第1080013307號函(諒達)說明三、申請人於取得農民資格核定後,建築主管機關受理農舍建造執照之申請時,應依照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內容據以續審。倘建造執照申請資料與農業主管機關資格審查事項核定內容不一致者,例如該筆農業用地之邊界或面積、農舍用地(農舍及農舍附屬設施)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狀況等異動,以及增設圍牆或與農業經營無關連性之其他設施等,則應請申請人依照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修正建造執照申請內容,如不修正者應予以駁回,方符本辦法之規定。
三、綜上,貴府建築主管機關應依照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內容核發農舍建築執照,倘申請建築執照之農舍,係依據土地使用管制及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法規規定,須修正原核准農舍建築物及相關設施之配置規劃等情形者,則農業主管機關亦應就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狀況,再予審查核定,始為適法。基於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上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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