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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9/13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12954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民眾陳情興建農舍之用地面積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前項土地所有權人申請興建農舍,以自完成徵收所有權登記後30日起或完成讓售移轉登記之日起3年內,於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取得農業用地並提出申請者為限,其申請面積並『不得超過原被徵收或讓售土地』之面積。」故重新購置或取得土地,申請興建農舍者,其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應依原被徵收或協議價購之農地面積予以核計,前經本署113年8月6日農保規字第1132611517號函(諒達)說明在案,爰非依被徵收農地之剩餘面積予以核計,再次陳明。
二、又,本辦法第4條並未針對被徵收或協議價購後,限定重新購置或取得農地之面積門檻,故倘申請人擬依據本辦法第4條規定,以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施行前取得之農業用地,申請準用第3條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貴府仍應依據本辦法第3條之規定予以審理,並就民眾陳情農舍用地申請面積計算之疑義,參照前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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