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解釋函
»
消息內容
最新解釋函
友善列印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10/28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16438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之耕作錄,得否認屬為申請人實際從農佐證資料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資格應檢附經營計畫書,該計畫書應敘明興建農舍之需求,前揭經營計畫書亦明定申請人應敘明「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產銷計畫」,出具從事農業生產事實證明文件、該筆農業用地之農產物種類與經營方式、經營面積及規模,與興建農舍後之產銷計畫等,以供查認申請人確有實際從事農業事實,並確保該農舍為特許農民於農業用地上從事積極性、經濟性農業生產活動所需而興建。
二、查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係由農業部農糧署建置,供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等執行小組受理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繳售公糧稻穀等申報審核之作業系統,該系統登錄之農地上農作生產資料,得作為本辦法第2條規定之經營計畫書相關佐證資料,故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如實屬該興建農舍申請人於該筆農業用地之經營實績,即符合本辦法之規定;但如有相關文件或事實呈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者非該農舍之申請人時,自不符合本辦法之規定。爰本案申請農舍者,應為該筆土地所有權人及實際經營人,方得為興建農舍之適格申請人,故請貴府本權責查證,並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消息內容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