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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11/8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17081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民眾申請興建農舍建造執照設置污水管是否須納入農民資格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者,應先取得農民資格核定後,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許可。又依本辦法規定,農舍興建之資格審查除農民之認定外,尚包括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狀況、農舍放流水形式及排放、農業經營之使用狀況及其產銷計畫等事項,俾審認是否符合興建農舍以輔助農業生產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意旨,經農業主管單位核發農舍興建資格條件後,建築主管機關始據以受理審核建造執照申請。
二、另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業部)108年10月28日農企字第1080013307號函(諒達)說明三、申請人於取得農民資格核定後,建築主管機關受理農舍建造執照之申請時,應依照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內容據以續審。是以,本案農業用地上因興建農舍之需求,擬申請設置之污水管非屬農業生產設施,其面積應併入農舍用地面積10%範圍內檢討,倘申請人未於申請農民資格時提出審查,嗣後申請建造執照時再提出,則與農民資格申請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配置不符,貴府應請申請人依照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修正建造執照之申請內容,或請申請人納入農舍興建之農民資格重新申請審查作業。
三、基於興建農舍配置狀況之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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