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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11/25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17637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位於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都市計畫農業區之合法農舍認定疑義,復如說明。
內容
一、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從農且自用之事實,先予敘明。
二、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十,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九十。又第12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發建造執照後,應造冊列管;第15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之該農業用地應維持作農業使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農舍及其農業用地造冊列管...;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由原核定機關通知主管建築機關及區域計畫、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
三、綜上,農舍建築物應符合使用執照內容,並應依原核定內容使用,且其餘90%農業經營用地應積極從事農業使用,始符合規定,倘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範圍有其他未經申請核准之建物或設施等,自不得認定為合法農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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