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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12/19
發文文號 農農保字第1132607835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
案由摘要 一、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係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經營使用,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爰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之計算應符合前揭規定,始為適法,合先敘明。
二、有關農業用地如存在私人無償提供政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溝渠等公共設施,依現行土地使用管制規定,雖應編定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始為正辦。惟考量政府財政負擔對於公共設施用地無法立即完成徵收,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於申請興建農舍時,得予其特別之考量,就農業用地範圍內倘有公共道路或溝渠等設施,尚未變更為交通用地或水利用地前,得採先扣除其面積後,再予計算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又農業用地扣除公共道路或溝渠等設施面積後,申請興建農舍之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仍應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及第9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
三、另上開政府機關施設供公眾使用之道路或溝渠,倘經貴府審認該道路具農路性質,或該溝渠係由本部農田水利署各管理處施設之農田灌溉、排水設施者,得納入90%農業經營用地計算;惟農業設施及農舍興建之面積,仍應符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7條規定。
內容 南投縣政府、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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