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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6/24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2607916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局函詢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部分申請變更使用,預為分割面積達0.25公頃以上之農業用地,現況有違規使用情形,農業主管機關得否同意變更使用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有關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申請變更編定之審查原則,內政部112年6月29日台內地字第1120263528號函業已說明略以: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以整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為原則。倘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之部分土地擬變更使用,而該筆農業用地之剩餘農業經營面積仍維持90%以上者,得予同意;惟屬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後取得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該筆農業用地面積仍應達0.25公頃以上,方同意變更使用。
二、又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下稱農變要點)第5點規定,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如有申請變更農業用地辦理部分土地分割,致造成坵塊零碎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或事業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不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未表示支持與否等情形,仍應不同意變更使用。
三、依案附計畫書及相關照片,該筆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表土淺薄,現況無從事農業生產,疑有混凝土舖面及磚瓦石塊等不適合種植農作物之物質。本案擬變更部分範圍作為廢棄物回收業使用部分,其計畫範圍及擬設置廢棄物回收貯存設施之面積,是否具合理性;又該筆地號部分範圍變更之所餘農業用地,後續有無作為該事業計畫關聯性使用情形,宜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予釐清,以及是否依據前揭內政部函以整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之原則。另倘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該筆地號部分範圍變更所餘之農業用地,確實無涉該目的事業計畫之關聯性使用,則所餘農業用地應恢復作農業使用,以符合農業經營面積仍維持90%以上之規定。此外,農業主管機關應依據農變要點之規定,就變更是否造成農地坵塊零碎、夾雜妨礙周遭農業使用等事宜,表示審查意見或不同意其變更使用。
四、對於所餘農業用地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之情事,則應請地政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如仍未改善,該違規狀態持續存在,則建議仍應持續列管查處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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