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deco-icon-leaf最新解釋函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8/15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2612573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縣民眾陳情近日豪雨致本(114年第2)期作秧苗淹沒且難以復耕得否免除申請農舍需2年積極農用規定限制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讓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筆農地上作為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爰申請興建農舍時,除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均須審查經營計畫書及該筆農業用地自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經營實績,以確認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先予敘明。
二、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且前揭辦法救助對象係以原有農業經營,因天然災害之變故,致無法繼續從事農業使用者為限,爰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通函(諒達),說明有關農業生產佐證資料得包含「領取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併予敘明。
三、有關貴府所提個案因連日豪雨造成二期作秧苗淹沒死亡,且現地排水不良積水無法消退致復耕困難,倘該次災害經審定領有農業災害救助之證明文件,得視為當期作積極農用之證明文件,倘未能符合農業天然災害救助標準,後續仍應積極復耕,以符合申請興建農舍需連續2年經營實績之要件;又現地排水不良耕作因難,未來興建農舍後是否能持續積極農業使用,並達到興建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目的,仍請貴府併予考量。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