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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8/29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2613066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局函詢特殊地形之農舍配置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有關農舍坐落用地之配置,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8條規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送經營計畫書格式,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審認。為符合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前開經營計畫書針對農舍整體配置,已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是以,審查興建農舍用地仍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惟因現地如地形高低、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確有配置之困難,經貴局認屬特殊地形者,始得例外考量。另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通路,應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應一併計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且應符合不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10%規定。
二、次查內政部以105年1月5日內授營綜字第1040817901號函致各縣市政府(諒達)重申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方式,「為避免誤解法規致核發不符規定之農舍建築執照,重申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除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10%外,並應視其農業用地所在區位之土地使用管制與建築規定,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或所稱之建築面積)。」有案,有關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自應依該函示規定辦理,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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