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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12/8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2618882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局函詢農舍建造執照變更設計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申請興建農舍者,應先取得農民資格核定後,再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建築許可。又依本辦法規定,農舍興建之資格審查除農民之認定外,尚包括農舍用地與農業經營用地之整體配置狀況、農舍放流水形式及排放、農業經營之使用狀況及其產銷計畫等事項,俾審認是否符合興建農舍以輔助農業生產且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意旨,經農業主管單位核發農舍興建資格條件後,建築主管機關始據以受理審核建造執照申請。是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9年6月17日農企字第1090219170號函說明,申請人於取得農民資格核定後,建築主管機關受理農舍建造執照之申請時,應依照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內容據以續審,倘建造執照申請資料與農業主管機關資格審查事項核定內容不一致時,應請申請人依照農業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修正建造執照申請內容,或申請人再依本辦法第2條或第3條規定重新提出興建資格之申請,方符本辦法之規定有案。
二、針對已領有建造執照之農舍,擬申請建造執照之變更設計,仍應符合上開函釋原則,並應審認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民資格審查原核准圖說是否相同,倘經釐清確認未涉及本辦法農民資格審查事項之異動者,始得無涉本辦法第2條或第3條規定之重新審查事宜。故本案仍請貴局參照上開原則,依個案實情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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