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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4/12/18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40256101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另申請農業設施之配置疑義案,請查照。
內容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下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係於104年9月4日修正發布,復查改制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前於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送申請興建農舍之經營計畫書格式,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審認,並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是以,有關104年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經營計畫書格式前,申請興建農舍尚無農舍用地配置應臨路臨側及矩形配置等審查事宜,惟仍應符合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之規定,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規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
二、又依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下稱容許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9款規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有經營計畫內容顯不合理,或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顯不相當,以及有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規定等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爰以,針對本案已興建之農舍及其坐落之農業用地,後續擬申請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貴府仍應先釐清是否依原核定內容興建及使用,及有無違反其他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情形,並審酌申請農業設施之規劃配置,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是否仍為完整區塊等事宜,就農業設施經營計畫之合理性、以及設施與農業經營之必要性,依據容許辦法之規定,本於職權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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