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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13/2/27
發文文號
農保規字第1132600899號
發文機關
農業部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署
案由摘要
有關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申請部分土地範圍作露營場使用,其涉及農業主管機關審查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交通部觀光局於112年7月28日觀技字第1124001546號函檢送第2次修正「露營場申請執行疑義-常見問答FQA」內容說明略以:...,倘露營場係以部分土地範圍進行申請,該筆地號所餘之部分土地,如已存在既有設施物,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就該既有設施物,是否為露營場之關聯性使用,予以認定是否應納入露營場土地使用計畫書之申請範圍內整體規劃,以一併審認是否符合露營場管理要點之規定。爰此,為避免業者規避法規,刻意將既有設施物排除於露營場申請範圍之外,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嚴加確認其關聯性為優先。
二、有關露營場倘以某筆地號之部分土地,於使用計畫書上明確劃定露營場申請範圍進行申請,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確認其範圍者,農業主管機關則係就該納入露營場申請範圍之部分土地,依據露營場管理要點規定之審查表所定事項予以審查,故露營場申請範圍內倘存在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等未符合露營場管理要點之情事者,即應簽註意見,建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請申請人改善完竣,並於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規規定後,始得核發土地使用許可文件。
三、至於所餘未納入露營場申請範圍之部分土地,倘存在既有設施物,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認該既有設施物無涉露營場之關聯性使用,農業主管機關除就所餘之部分土地是否致造成農地坵塊零碎、夾雜妨礙周遭農業使用等事宜,表示審查意見外,就該存在既有設施物,倘屬違反土地使用管制相關法令之情事,則應請貴府地政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辦理,倘經地政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及限期改正,仍未改善,該違規狀態持續存在,則建議仍應持續列管查處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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